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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2-08-30 09:31:49 来源:南国早报
   

      9月4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会上获悉,《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权利与义务、旅游安全与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治区旅游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广西保护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进购物场所 须在合同明确

  【条例点击】: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明确约定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安排旅游者购物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未征得旅游者同意,不得改变行程安排、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收服务费用。

  【解读】很多游客最怕、也最无奈的,是旅行社以看景点为由,带游客进景点内的购物点进行购物。每次,游客要与导游理论时,导游称这是景点的附属项目,并不是合同中规定的购物环节。许多类似情况,让很多旅游者烦不胜烦。《条例》施行后,旅行社将难再以这样的理由“打擦边球”。因为《条例》中规定,必须在旅游合同中明确写明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的时间。

  随意“卖猪仔” 旅行社要担责

  【条例点击】:旅行社将已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读】旅行社由于报名人数少不能成团的情况经常出现。由于以前对转团没有明确规定,为了节约成本,有些旅行社擅自将已经签约的旅游者拼到其他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当中,这种行为违反了旅游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现在《条例》规定,如果游客不愿意拼团的,旅行社不但要返还游客预付的旅游费用,还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未经游客书面同意而“卖猪仔”的,转让游客的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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