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旅游条例〉的决定》。从明年3月1日起,导游奖惩记录也将纳入信用档案。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
《修改决定》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应当符合“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等四项具体要求。
《修改决定》规定违法旅游经营者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求旅游行业组织加强对导游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对导游人员服务的评价机制;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导游人员的基本信息、奖惩记录等纳入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