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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严重损毁名胜古迹将被处刑罚

2021-06-01 21:27:32 来源:法制日报
   

司法解释明确,盗窃文物和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均以文物等级定罪量刑。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 的,分别对应盗窃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拘役或者管制,,十年以上有期 。走私三级文物、二级文物、一级文物的,,,。走私 的文物无法确定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

对于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司法解释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明确,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未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 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存在致使名胜古迹严 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多次损毁或者损毁多处名胜古迹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了解,本司法解释公布施行后,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本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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