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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谁赔?---游客意外摔倒

2021-09-12 13:58:30 来源:第一旅游网
   

  株洲游客杨某通过旅行社报名赴泰国旅游,结果意外摔伤,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涉事几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杨某于2014年7月8日将旅行社和两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全额赔偿损失。,其余部分由杨某自理。但旅行社对一审判决不服于近日提起上诉。一起案件中涉及了游客与旅行社、游客与保险公司、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几方各执一词。游客、旅行社、保险公司在此类纠纷中究竟是何关系?——

  2013年4月9日,杨某与中联国际旅行社签订《出国(境)旅游合同》,当年4月11日杨株光随中联国际旅行社旅行团赴泰国旅游,行程6天。

  在4月14日的行程中,杨某在参与旅行社安排的泰国芭提雅钓鳄鱼项目体验时意外摔倒受伤。据了解,,站台较窄,左、右、后三面均未设置护栏。钓鱼时,杨某在扯鱼竿时后仰踩空,摔倒受伤。据随行的游客反映,。

  杨某摔伤后,中联国际旅行社领队和泰国当地地接旅行社导游第一时间将杨某送至当地医院救治,杨某在泰国接受了手术治疗。据杨某介绍,在泰国的医院住了一天半,“手术做得相当好,领队和导游还从曼谷请来了最好的医生。”

  据了解,泰国当地旅行社和景区共为杨某支付了医疗费用19万余泰铢。杨株光本人垫付了5000元人民币医疗费。

  2013年4月17日,杨株光随团回国,在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继续治疗了42天,出院时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术后、左胫骨中上段骨折术后、左腓骨骨折,后被株洲市求实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

  “在株洲市中医伤科医院又花费了一万多元的医疗费。”杨某告诉记者。在此期间,杨某及其家人曾多次找到组团社株洲中联国际旅行社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共计4万元。

  中联国际旅行社与其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公司、意外险投保公司会同杨某,几方进行协商,前后历时一年多,最后就赔偿问题仍然未达成一致。

  据杨某说,旅行社认为她的赔偿要求太高,不能接受。“而保险公司说他们只对旅行社负责。旅行社有责任,他们就负责赔偿,旅行社没责任,他们就不赔。”

  2014年7月8日,杨某将旅行社、两家保险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要求被告旅行社返还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人民币;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62366.24元。

  争议:旅行社该赔吗

  庭审中,原告杨某认为,自己与被告中联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国(境)旅游合同》,并通过旅行社购买了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我跟旅行社签了合同,还购买了保险。他们就应该负责。”

  对此,被告中联国际旅行社辩称,原告受伤是自己不注意安全造成的,旅行社没有任何违约行为,。

  而长安保险公司认为,中联国际旅行社投保的是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在本案中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违约行为,故长安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则辩称被告中联国际旅行社是向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与其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请求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联国际旅行社在被告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双方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本保单如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必须由承保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先行赔偿。被告中联国际旅行社在中国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国内部分),被告旅行社与被告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无合同关系。

  经过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中联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出国(境)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联国际旅行社安排杨某参加泰国钓鳄鱼的旅游活动,由于泰方提供的场地未设置安全护栏,,杨株光有权要求中联国际旅行社进行赔偿,但杨某自身注意安全不够,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经查明杨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24638.24元,应该由中联国际旅行社承担80%计99710元。其余部分由杨某自理。被告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纠纷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依法应另案解决。最终,。驳回杨株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杨某和两家保险公司服从判决,。而中联国际旅行社则表示不能接受一审判决。据中联国际旅行社董事长邱克西介绍,。

  “旅行社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操作,为游客提供服务,事故本身是因为游客没有安全意识,未遵守安全规范和相关提示自己造成的。”邱克西表示,事情发生后,旅行社积极与泰国地接旅行社和景区进行沟通,对游客进行了及时的治疗,回国后,旅行社也曾多次到医院看望游客,并积极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当时,我们一直认为对于此类意外事件,旅行社最多适当承担少部分责任,游客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我们感觉很不公平。”

  对此,,但其在电话中回应称不方便接受采访,一切以判决书为准。

  采访中,记者还注意到,双方对于是否购买了意外险依然存在争议。在杨某与中联国际旅行社签订的《出国(境)旅游合同》中,明确说明游客向旅行社支付的2700元旅游费用中包含意外险。但杨某表示自己手中并没有意外险的保险票据。旅行社负责人丘克西给记者发来的短信中却说,当时的业务员已离职,游客当时并未购买意外险。

  观点:核心问题是责任如何认定

  针对此案,有业界人士指出,在特定的环境下,游客作为成年人应该具备与成年人相符合的对现场状况与自身安全的评价与判断,如果说是因为自身的疏忽导致了某种损害结果的话,那么自身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

  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戴军律师认为,游客、旅行社存在着不同的诉求,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提倡与鼓励的。在旅游纠纷中,有争议应当依据法律,,如一方不服,。

  “而像杨某与中联旅行社这样的旅游纠纷事件,在近几年很常见的,本没有必要对簿公堂。”戴军解释到,中联国际旅行社已经购买了旅行社责任险,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可由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内向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游客直接进行赔偿。在本案中,由于中联国际旅行社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已提起上诉,如果二审裁定中联国际旅行社应当承担责任,那么中联国际旅行社应对游客给予的赔偿,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长安保险公司负责。至于长安保险公司赔偿与否,那这是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之间的问题了。

  “事实上,在一审中,长安保险公司说旅行社没有责任,自己也无须承担赔偿。单从案子本身来说,各方都有自己的诉求,保险公司作为经营实体,它们有严格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与方法,但分析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有待商榷。”戴军说道,“另外,对于本案中提到的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如果符合保险合同赔偿标准,游客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责任如何认定,”戴军表示,虽然一审做出判决,,这就说明一审判决暂时还未生效。“责任认定、赔偿与否,还有待二审裁定。”
 

  戴军建议,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该更积极的协助被保险人来指导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的问题。同时,还要积极参与游客与旅行社纠纷,引导被保险人合理的提出要求。

   本文由蔡良良本报驻湖南记者高慧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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